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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律師費案催生律師費優先權制度

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之間iPad商標爭奪歷經兩年之久,最終以唯冠獲得6000萬美元賠償金而塵埃落定。這是中國知識產權走出被動挨打局面的一個有意義的事件。然而,因唯冠拒付律師費,新一輪的民事訴訟短則半年長則耗費數年的訴訟已拉開帷幕,此案不論如何結束都應載入中國以自主知識產權作為立國國策的歷史檔案。應該承認律師費的優先權唯冠說,法院代為管理的6000萬美元和解費,應優先分配給唯冠的債權人,國浩律師代表則向法院申請立案以得到相關律師費用。唯冠稱:“國浩對整個事情的過程非常熟悉,我對他們的起訴表示無法理解。”如果真如此,何必當初與律師訂立優先權的委托協議。眾所周知,曾經拖欠工程款也一度成為社會焦點,推動最高法院根據民生和安定原則,將工程款優先償還寫入司法解釋,成為中國當代法治進程中的一個閃光點。本案則將眾多債權人何為先推到億萬受眾面前,再次考驗中國立法者和司法者科學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和智慧。承認律師費的優先權,並不是為瞭律師等少數社會分子而是為社會各級各類主體的權益。律師作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法律權益維護的專業群體,一個健康運行的法治社會之中,律師是須臾不可離開的群體。就本案而言,如果沒有風險代理協議,律師不會主動墊付訴訟費,則唯冠也好,唯冠背後諸如擁有債權的銀行等諸多債權人也好,均無法分享蘋果賠償的6000萬美元。律師風險代理協議的墊資,與工程界的墊資承包,在性質上完全相同,是保障瞭唯冠和唯冠債權人的前提條件,否則一切幾乎歸零。正因風險代理的律師主動墊資完成6000萬的美元賠償金的到位,唯冠和唯冠的債權人才有可能分享這巨大“果實”,那麼種下桃李的律師優先按照協議采食幾隻桃子不是天定之理嗎?可以說這就是為什麼美國要支持律師費優先權的原因。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合同法》第六條、四十二條、六十條等也都規定瞭誠信這一帝王原則,律師費優先權與這些帝王原則完全一致。為保證律師費的優先權,律師費優先權可以進行登記。有關知識產權機關應當負責有關知識產權風險代理合同的登記事務。因為,商品房預售登記可作為對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知識產權領域的律師費優先權登記合乎公示原則,同時也平等地保護瞭其他債權人。為唯冠代理的兩傢律師事務所應在代理之初到公證處進行風險代理協議強制執行的公證。目前國浩律師所已進行訴訟,另一傢事務所提出執行異議,但現在兩傢律所都不具備執行上的效力。工程欠款確認的文書不能作為法院直接執行的依據(除非是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承包人應當先就工程價款糾紛提起訴訟或仲裁,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生效後,再進入執行程序。鑒於工程款優先受償的司法實踐,兩傢律所在接案之初,就應當考量此種風險代理成本、風險較高,為避免與委托人唯冠的多傢債權人爭奪瓜分蘋果賠償款時在程序上處於不利處境,應當到公證處進行風險代理協議強制執行的公證。由此,就可避免目前已有多傢債權早已進入執行程序,而自身的所謂優先權尚未進入執行環節之弊端。應對律師費優先權作出詳細規定美國律師代理費用優先支付是進入司法確認的,即律師費用作為勝訴一方的損失內容寫入判決書,當客戶有支付能力時,這部分律師費通常要優先支付;而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雖稱合理的律師費用也可進入司法確認,但如何為“合理”則由法院定奪,律所隻可提出意見。《日本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八章“先取特權”中對之加以專章規定;德國民法雖未建立獨立的優先權制度,但它承認優先受償效力;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是在一些特別法中諸如礦產法中的礦工工資優先權、強制執行法中的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權等有規定。我國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法定權利,而後者是約定權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不以占有工程為前提條件,而留置權則以占有物為條件,這才是兩者的最大區別。在移交瞭建設工程或中途退場之後仍有優先受償權。如現律師在對唯冠訴訟之前申請法院對唯冠向蘋果轉讓的商標權進行凍結,恰似在行使留置權。但是從最高院2004年的工程款優先權專項解釋的意圖來看,既享有債權優先權,又享有物權優先性,似乎保護過度而不利於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如果全國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優先權行使方式作出進一步詳細規定,既可使律師的債權能夠盡早實現,也能使曾經爭議商標盡早投入使用,實現其自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對律師費優先權也要有限制絕對的權利會產生絕對的濫用,故任何權利均應設置合理的限制,對律師費優先權也應作出限制。1、優先受償的律師費不包括客戶違約時應當承擔的賠償金。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三部分:“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同理,律師費收取的風險代理協議中如有違約金,則從上文的規定來看,優先受償也不應當包括這種違約損害賠償金。唯冠恰恰是把這種賠償金應當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處於同一償還順序理解為與律師風險代理的代理費也沒有任何區別,因此才說律師不應當優先於其他債權。但是,風險代理協議項下的成本、利潤和稅金,不論有多高,均應與賠償金區別開來,劃入不同的清償順序之中,即優先的必須優先,不該優先的就可以像在《破產法》的處置那樣:按比例與其他債權人分享。2、代理人如有法定的失誤、未盡職的情形,致使受托人的權益明顯受到損害的,代理費的優先受償權應當失效。在因代理人的明顯過失導致委托人受損的案例中,即使代理律師與客戶的協議中寫明瞭代理費的優先支付條款,但從公平角度也應當歸於失效。當然,如果將來優先權的立法中要求在不動產代理中的律師費優先權支付的登記機關為房地產主管部門,則此種登記也應作為此類優先權效力的先決條件。3、代理人有違約或違規行為致使律師委托人或其他委托人權益受到明顯損害,代理費的優先受償權應當失效。如在孫某代理代某提起對楊某的雙份收取房屋轉讓款一案中,孫某作為律師違反律師協會有關在利害沖突的客戶中不得從事代理的規定。如果孫某作為律師與代某訂立瞭律師費優先受償,也應當歸於失效。4、強制性法規出臺或惡意負債,應使優先權喪失。強制性法規出臺,使優先權的行使遇到障礙時,或者行使優先權的主體因信譽不佳、負債過多時,法院或仲裁機關不應支持此種違反強制法規或顯失公平的優先權。5、如果屬於省級收費標準內的墊款含訴訟費的則應有80%優先;墊付律師費的可有60%優先,其餘的應付款和客戶如出現對律師的違約賠償金一樣,與客戶的債權人平等分享客戶的其餘資產。鼓勵墊資代理訴訟,可使債權債務流轉速度加快,並擴大瞭對潛在債權的保護,應區別墊資情況,分別制定獎勵性風險代理制度,使優先權制度更加公平量化,從而對優先權的領域作出合理限制,為實現科學發展作出制度創新。6、限制濫用優先權的同時應當對特殊弱勢主體加以雙重優先權的保護。我國目前沒有設立完整的優先權制度,各種優先權規定散見於各種單行法。最高院可就此案及時發佈司法解釋,以便公平量化地推進法制。在各專項優先權制度創新積累較多經驗的基礎上,可系統地規定優先制度,以便推進我國物權和債權流轉市場化和法制化。(作者為高級律師、北京市澳亞長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首席顧問)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7-31/144151569信用貸款借貸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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